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