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