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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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