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