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防止行李在运送过程中延误、破损、丢失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行李运输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收运行李后向旅客出具纸质或者电子行李凭证。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 第四十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 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