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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第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和相关资本监管要求。 第六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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