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