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和相关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