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