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