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机构以及担保方(若有)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应按照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十五条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 第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可由境外机构与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协商确定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并在书面定向认购约定中充分…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为简体中文或提供简体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 第二十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管,并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年度报备。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