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五章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美术馆”标牌、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制作和颁发。国家重点美术馆须将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文化部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国家重点美术馆优先支持和一定的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美术馆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以自检为主,国家重点美术馆每年1月31日前须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提交上一年度自检报告。全国重点美术馆… 第二十五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届评估时将对已有的“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复审,复审工作依据最新评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国家重点美术馆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申报参评的美术馆以及所有“国家重点美术馆”在评估、年检、抽查及复审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各项数据和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等级,且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