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美术馆”标牌、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制作和颁发。国家重点美术馆须将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