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美术馆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以自检为主,国家重点美术馆每年1月31日前须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提交上一年度自检报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不定期对国家重点美术馆状况进行抽查。年检及抽查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将撤销其“国家重点美术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