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 5.
5. 强化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监管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以稀土、煤炭等为突破口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执法检查与评估,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系统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破坏状况开展系统的调查与评估,制定全面的生态恢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监督企业对矿山和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次生地质灾害区、大型工程项目施工迹地开展生态恢复。加强生态恢复工程实施进度和成效的检查与监督。加强对矿产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评价和监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强化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加大旅游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检查力度,做好旅游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指导、督促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完善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办法,规范旅游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