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工程的组织领导,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国家图书馆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简称国家中心)。 第六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共享工程”的规划、实施方案、资源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路线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与论证。 第八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的“共享工程”工作。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共享工程”分中心。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向全国“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报送本省“共享工程”工作方案,经论证确认后,由国家中心与分中心签订实施协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