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工程有关政策和工程建设规划,审定实施方案。

组织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指导、协调全国性的资源建设和技术研发。

负责与有关部委的协调。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制定国家中心职责,指导、监督国家中心的运行。

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审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批准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指导人员培训工作。

制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指导、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指导各地制定工程实施方案。

“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