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委员长书面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第十九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法治故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作出书面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