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二、 二、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 (4)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