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1)

(1)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