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二、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2) 二、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