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2)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