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二、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3) 二、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3) 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