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一、 一、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