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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3. 七、 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七、 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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