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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3. 七、 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七、 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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