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七、 七、 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将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