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七、

七、 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将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育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