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二) 将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四) 将第九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 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 将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 将第一百零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 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九) 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十)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