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七)

(七) 将第一百零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