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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委托人”修改为“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其中的“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以… (二)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负有保密义务”后增加“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负有限责任的”修改为“有限责任”,第七项中的“审批机关”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 本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条文的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十六、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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