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十四、 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 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