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十四、

十四、 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