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三、 三、 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 (一) 第一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 第四项修改为:“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 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 (四) 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七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五) 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八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