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二、 二、 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