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二)

(二) 第四项修改为:“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