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三、 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三) 三、 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 (三) 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