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