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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一、

十一、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修改为“用人单位”,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企业”修改为“用人单… (二) 将第十二条中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修改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 (三) 将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四) 将第十四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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