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一、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21年) (一) 十一、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修改为“用人单位”,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企业”修改为“用人单位”。 十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