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一、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21年) (三) 十一、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三) 将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