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 三十、 增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五章,增加六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一)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二)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三)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四)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 (六)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