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九、

二十九、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