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八、 二十八、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十七、 目录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