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