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 增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五章,增加六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四) 三十、 增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五章,增加六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四)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