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