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

(二)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