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 增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五章,增加六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 三十、 增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五章,增加六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二)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