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十二、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二、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