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十二、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