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十五、 十五、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公司、企业”修改为“各单位”,“所有者权益”修改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在“提高业务素质”后增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五)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六)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第三十条”;“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 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