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 刑法 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