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 九、 九、 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八、 目录 十、